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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怎么办 可以上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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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怎么办 可以上法院吗.jpg

    2005年,家住东莞市樟木头镇某社区的郑某,年过八旬,因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起诉儿子连某支付赡养费。其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连某每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郑某去世时止。该赡养费每年支付两次,但连某断断续续,并不按时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郑某年事已高,从2009年起,患有糖尿病及脑中风,身体每况愈下,原先支付500元的赡养费对于她,已是杯水车薪。因无钱医治,老人只好在疼痛时到小诊所开药缓解病情。而连某多年来仅探视两三次,从不给母亲郑某打电话问候病情,更不支付医药费用。  

    郑某行动不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连某从未尽到赡养和照顾的义务。因此,调解书确认的赡养费已经不能满足郑某的实际支出。迫于无奈,去年,郑某打电话到居住地社区求助,社区调解主任组织社区公益律师到连某家里做思想工作,但连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社区建议郑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赡养费问题。  

    樟木头法律援助办事处工作人员决定主动上门服务。在了解情况后,樟木头法律援助办事处指派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村居公益律师苏正海律师承办此案。  

    随后,苏律师就此案展开调查,并查阅之前所有材料,发现案情较复杂。他通过多方面了解到,虽然以调解方式了结此案会减少很多诉累,但以郑某儿子连某的性格,走调解这条路是行不通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赡养费诉讼。  

    法院开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下,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法官多次实地考察,审理判决连某每月支付郑某赡养费1000元,原告发生的医药费全部由连某承担。  

    法律规定:儿女都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承办此法援案件的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村居公益律师苏正海律师称,无论是从法律上规定,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难看出,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连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拒绝支付老人的生活费,承办律师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初的确考虑到这是一起关于母子之间的赡养费纠纷,情况比较特殊,如果处理不好,对双方当事人将会造成更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亲人有可能成仇人,但连某思想比较偏执,总认为母亲不好。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用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使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案例来自:东莞普法

    发布时间:2017-04-11 | 加入“投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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